公告日期:2017-02-15
关于无锡百川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反馈意见的回复
(修订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
二〇一七年二月
目录
一、重点问题......3
问题1:......3
问题2:......19
问题3:......22
二、一般问题......26
问题1:......26
问题2:......48
1-1-1
关于无锡百川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保荐机构”)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6年12月27日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第163279 号)《无锡百川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后,组织无锡百川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百川股份”)以及相关中介机构,针对《反馈意见》所列问题进行了认真核查、研究和分析,对反馈意见中所有提到的问题逐项落实并进行书面回复说明,涉及需要相关中介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的问题,已由各中介机构出具核查意见。现对反馈意见落实情况逐条书面回复如下,请审阅指正。
综合考虑公司的实际状况和资本市场情况,公司于2017年2月1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
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修订)>的议案》、《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的议案》、《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的议案》等议案,对公司发行方案做出了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调减至不超过5.27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乙酸甲酯技改项目,双三羟甲基丙烷及丙烯酸酯扩产项目,绝缘树脂及副产甲醇项目及偏三、偏酐、三辛酯扩产项目,募集资金将不再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说明:
一、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报告中所用的术语、名称、简称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中的相同。
二、本回复报告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有差异,这些差异是四舍五入造成。
1-1-2
一、重点问题
问题1:
申请人拟本次募集资金不超过6.07亿元,主要用于乙酸甲酯技改,双三羟甲基丙烷及
丙烯酸酯扩产,绝缘树脂及副产甲醇,偏三、偏酐、三辛酯扩产等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
请申请人披露:(1)本次募投项目的投资主体及股权结构、投资方式、投资进度、预计完工时间等,是否存在置换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董事会决议日之前投入资金的情形;(2)本次募投项目的经营与盈利模式,效益预测及谨慎性;(3)本次募投项目的投资构成,分析本次募投项目的非资本性支出是否属于补充流动资金;若是,请根据上市公司报告期营业收入增长情况,经营性应收(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及应收票据)、应付(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及应付票据)及存货科目对流动资金的占用等情况,说明本次募集资金用于非资本性支出和补充流动资金的测算过程,合理确定融资规模。请保荐机构出具核查意见。
请说明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除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外,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重大投资或资产购买的交易内容、交易金额、资金来源、交易完成情况或计划完成时间。同时,请申请人说明未来三个月有无进行重大投资或资产购买的计划。请申请人结合上述情况说明公司是否存在变相通过本次募集资金实施重大投资或资产购买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就申请人是否存在变相通过本次募集资金实施重大投资或资产购买的情形发表意见。上述重大投资或资产购买的范围,参照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回复:
(1)本次募投项目的投资主体及股权结构、投资方式、投资进度、预计完工时间等,是否存在置换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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