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高集团:《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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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4 19:3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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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2-01-25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经2022年1月22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长高高压开关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
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决策及执行过程中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在国家政策允许及有效
控制风险投资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根据公司生产经营对资金的需求及公司现金流和
货币资金持有的实际情况进行,理财产品项目期限应与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前提条件。

第四条 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应当是公司闲置资金(包括闲置的自有资金或募集
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不得因进行委托理财影响公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包括超募资金)进行委托理财,还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
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委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运作。

第二章 审批权限

第七条 公司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
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第八条 委托理财应当以发生额为计算标准,并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
计计算达到第七条标准的,适用于第七条规定。已经按照第七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九条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金额,
适用第七条的规定。

第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
准,适用《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委托理财的内部审批流程

第十一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委托理财的日常管理部门为公司财务部门,办理委
托理财业务的操作流程为:

(一) 投资前论证,由公司财务部门对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进行考察,对理财业务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

(二) 经总经理审批后,根据金额大小及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审批委托理财业务
权限,进入实施阶段或下一审批环节直至实施;

(三) 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四) 委托理财投资期间管理:落实各项风险控制措施,发生异常情况时及时报告董事会。

(五) 委托理财事后管理:跟踪到期的投资资金和收益,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到账。委托理财完成时,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凭据并及时记账,将签署的合同和协议等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第四章 监督与风险控制

第十二条 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信息保密措施为:

(一) 委托理财业务的申请人、审批人、操作人相互独立,并由内审部负责监督;
(二) 公司相关工作人员与委托理财业务受托方相关人员须遵守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本公司的理财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理财业务相关的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到期委托理财资金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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