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康得:关于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及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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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1 19:5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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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9-10-22


证券代码:002450 证券简称:*ST 康得 公告编号:2019-200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及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事判
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新”)于 2019 年 8 月

31 日披露了《2019 年半年度报告》,报告中所提及的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基金”)的诉讼, 已于近日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的(2019)
沪 0115 民初 25077 号《民事判决书》,于 2019 年 8 月 5 日披露了关于收到荣成
市人民法院《传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57), 于 2019 年 9 月 15 日披露
了关于收到荣成市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79),
于 2019 年 9 月 20 日披露了关于收到荣成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民事
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83),公告中所提及的荣成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成国有资本”)的诉讼, 已于近日收到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的(2019)鲁 1082 民初 4592 号《民事判决书》,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9)沪 0115 民初 25077 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

(一)、本次判决的基本情况

原告: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民事判决书》的内容:

国泰基金与康得新债券交易纠纷一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做出(2019)沪 0115 民初 25077 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康得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国泰基金管理的“国泰基金公司招行北京信托现金添利投资组合”支付“康得新 2018 年度第二期超短期融资券”本金 10,000,000.00 元;

2、康得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国泰基金管理的“国泰基金公司招行北京信托现金添利投资组合”支付“康得新 2018 年度第二期超短期融资券”利息 431,260.27 元;

3、康得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国泰基金管理的“国泰基金公司招行北京信托现金添利投资组合”支付“康得新 2018 年度第二期超短期融资券”
截至 2019 年 1 月 30 日的违约金 19,715.08 元和自 2019 年 1 月 31 日起至实际清
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以本息 10,431,260.27 元为基数,按日利率 0.21‰的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84,505.00 元,财产保全费 5,000.00 元,合计 89,505.00 元,由康
得新负担。

二、(2019)鲁 1082 民初 4592 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

(一)、本次判决的基本情况

原告:荣成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

被告:康得碳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碳谷”)

第三人: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康得集团”)

第三人: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民事判决书》的内容:


荣成国有资本与康得碳谷、康得集团、康得新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二百一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确认康得碳谷于 2019 年 7 月 19 日做出的《关于解除康得集团有限公司、
康得新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的议案》的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2、康得碳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办理 2019 年 7 月 19 日《关于解除
康得集团有限公司、康得新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的议案》的股东会决议相关的法定减资程序;

3、驳回康得新要求确认康得碳谷于 2019 年 7 月 19 日做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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