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增vs占用,自相矛盾的结论如何压垮康得新?学思致行53分钟前作者:不作OUTM
操盘手8898
2019-10-14 21:5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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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增 vs 占用,自相矛盾的结论如何压垮康得新?
学思致行 53分钟前
作者:不作OUTMAN
近日随着江苏证监局:《强化对大股东的责任追究,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关于康德新不点名的描述:
引发了广大股民对监管机构对康得新案重新定性的猜想,似乎原来的虚增要重新定义为占用。有人形容为“天亮了…”。其实,证监会的最初公告的结论自始至终未否认过占用,不是占用取代虚增,而是虚增和占用并存。根据康得新收到的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两段文字写的很清楚,左边说虚增119亿利润总额,右边说通过提供资金、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这种形式的“关联交易”,占用上市公司2015年至2018年分别为58.37亿元、76.72亿元、171.5亿元、159.31亿元。也就是说,江苏证监局的结论自始至终都是大额虚增和大额占用同时存在。问题是,如果康德新119亿元的利润总额是虚增的,上市公司有那么多资金被大股东占用吗?
中学时作证明题,大家都学过反证法,也就是假设求证,先假设结论正确,根据公理和已经验证的定理看能推导出来的结论是否与其他结论矛盾。要回答这个问题,反证法就是最好的方法,而基本的会计原理就是最好的公理和定理。按照这个思路,我们先假设上述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左边正确,也就是康得新四年虚增利润119亿元,再根据会计原理推导下是否四年间是否会有58.37亿元至171.5亿元被大股东占用。
熟悉会计专业的人都知道三张会计报表之间的逻辑关系,我们不妨用现金流量表的间接法这个最直观最成熟的工具来验证下。由于证监会的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未提及现金流量表,逻辑上原公司年报中筹资和投资现金流量应无问题。由于涉嫌利润虚增,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我们用间接法的原理,以扣除虚增后的利润为起点进行合成: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利润总额-所得税 折旧 摊销 减值 应付项目的增加 应收项目的减少。实际报表编制还涉及其他零散项目,影响金额有限,不妨忽略。由于利润造假,应收项目和应付项目的可信度也不高,可以作出两个情况分别验证:
情况1,不考虑应收、应付增减变化的经营活动现金流
情况2,考虑应收、应付增减变化的经营活动现金流
情况1下的货币资金余额模拟:
情况2下的货币资金余额模拟:
现在,我们看看两种情况下的货币资金是否足够被大股东挪用:
我们得出了两个有意思的结论:
1、如果虚增119亿元的利润,公司2018年末的货币资金应该是44.7亿元或者31.39亿元。之前披露的北京银行122亿元余额,这一被北京银行公告过的事实,从何而来?
2、如果说原来报表中的货币资金余额的话,还勉强有可能在一个时点上被大股东挪用高达171.5亿元(因为2017年末的货币资金余额高达185.04亿元)。如果119亿元系虚增,两种情况下,公司货币资金在31.39亿元至126.79亿元的区间,任何时点上,公司不可能被挪用高达171.5亿元,也很难达到159.31亿元!
也就是说,按照证监会的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一是和北银公告的122亿余额严重相悖,而是告知书中,如虚增119亿系事实的话,挪用171亿就不可能发生,告知书两个调查结论系自相矛盾!挪用还是虚增,不是证监会和江苏证监局公布的并存,或者至少不是以上述两个金额并存!
至此,反证完成。当然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的说法比较巧妙,没有直接说大股东占用资金的金额,而是说大股东占用资金系关联交易,然后披露了关联交易的金额,既说了占用,又没有直说占用,不知道是不是预留的台阶。
然而,这样一份颠覆常识和会计学基本原理的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却在第一时间就引发了深交所关于退市的结论性意见,岂不怪哉?
内容来自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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