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案三十九: 将《募集说明书》涉及到的如下相关内容:“发行人延期支付
本金和利息的,除进行本金利息支付外,还需按照延期支付金额以日利率万分之
二点一(0.21‰)计算向债权人支付违约金。”
调整为:“发行人延期支付本金和利息的,自违约日起将票面利率调整到
9.5%,除按照上述调整后的利率进行本息支付外,发行人还需按照延期支付金额
以日利率万分之五(0.5‰)计算向债权人支付违约金。”
本人解读如下:
1)9.5%是票年息,按票月息计算:0.792%;
2)延期日息万分之五(0.5‰),按月息计算:1.5%;
3)如果按票月息 延期利息叠加算(月息):2.292%;
注:这种计算不合法,法院不见得支持;
4)原则上讲,延期后只能按延期利息(月息)1.5%,不能叠加原票息。月息高于2%不合法。
5)即使是利息叠加算法,延期后的实际付息:2.292%*N(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