触发财务、重大违法两项指标 *ST康得退市程序将启 专家建议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
康得退资讯
2021-03-17 15:16:26
  • 54
  • 53
  •   ♥  收藏
  • A
    分享到: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K图 002450_0

  


  *ST康得退市在即。


  3月15日晚,*ST康得发布了2020年年度报告。报告显示,公司2020年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期末净资产均为负值,且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当晚,深交所向*ST康得发出终止上市事先告知书。


  而在此之前,*ST康得因连续两年财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自2020年7月10日起暂停上市。近日,公司披露2020年年报,触及财务类终止上市情形。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关注到, *ST康得已经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标准,根据深交所发布的退市新规及相关过渡期安排,对于新规施行前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且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公司,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相关规定,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及退市整理期安排。


  眼下,*ST康得年报正式发布,公司同时触及了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和财务类强制退市两项退市指标。


*ST康得触发两项退市标准

  今年2月28日,*ST康得披露追溯调整后的财务报表,更正后的报表显示,2015年至2018年,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14.81亿元、-17.55亿元、-24.60亿元、-23.57亿元。


  公司股票已触及《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三项“上市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上市公司连续会计年度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规定的终止上市标准”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此前,由于2018年度和2019年度连续两年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ST康得已于2020年7月10日起暂停上市。今年1月底*ST康得披露的2020年业绩预告,2020年公司预计亏损25亿元至45亿元后,外界便纷纷猜测,*ST康得亦可能触及财务退市指标。


  昨日,*ST康得2020年年报正式披露后,公司2020年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期末净资产均为负值,且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触及了《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4.1条规定的财务类终止上市情形。


  当晚,深交所向*ST康得发出终止上市事先告知书。深交所新闻发言人就*ST康得同时触及重大违法类和财务类两项终止上市情形的相关安排回答了记者提问。


  深交所新闻发言人表示,“*ST康得同时出现重大违法类和财务类两项终止上市情形,为明确市场预期,深交所将按照先触及先适用的原则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ST康得财务类终止上市的时点早于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时点,根据《实施办法》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相关规定,深交所将按照财务类退市情形对公司股票启动终止上市程序。”


  根据退市规则,深交所作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决定后五个交易日届满的次一交易日起,*ST康得股票复牌并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退市整理期交易期限为三十个交易日,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为10%。退市整理期届满的次一交易日,深交所对公司股票予以摘牌,公司股票将转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这一消息引发了市场各界的广泛讨论,多数专家表示,*ST康得退市是一个很好的案例,对于净化A股市场生态,完善市场常态化退市机制有着重要意义。


建议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

  在*ST康得触发双重退市指标的同时,中小投资者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成为重要议题。


  深交所新闻发言人指出,根据新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因虚假陈述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此,投资者可以通过单独诉讼、共同诉讼、申请适用示范判决机制、普通代表人诉讼及特别代表人诉讼等司法途径,依法向*ST康得及相关责任人主张民事赔偿。投资者保护机构也可以通过支持诉讼、特别代表人诉讼等方式积极发挥作用,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表示,“我个人认为,投保机构提起的特别代表人诉讼这种方式,就是我们常说的证券集体诉讼,能让投资者做到低成本维权或者零成本维权,切实提高维权收益,降低维权成本,提高违法成本,降低违法收益,确保违法成本高于违法收益,这样才能激浊扬清,惩恶扬善,切实保护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打击扰乱、损害、破坏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违法和失信行为。”


  他还建议,将来应当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凡是有欺诈行为导致了退市,都应当给予受害投资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比如说1+3倍。即买了1万块钱的股票,退赔1万块钱,再加赔3万块钱,彻底堵塞欺诈行为。


  “如果投资者权益得到了保护,那退市制度就可以畅通无阻了。只要守住了保护无辜的公共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底线思维,那么剩余的就坚决按照市场化、法制化、国际化、诚信化、透明化。”刘俊海表示。


  中山证券副总裁、首席经济学家李湛亦表示,“投资者是促进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有效推行的重要市场主体,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对普通投资者亦提出相应的要求。一方面,投资者要积极改变投资理念,避免投机炒作的行为,远离一些退市风险警示公司。另一方面,投资者应逐步树立起风险意识,理性看待市场炒作行为,做好自我防护,不要盲目跟风‘炒差’。”


  (作者:杨坪,实习生陈芳编辑:巫燕玲)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