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1-25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及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
票相关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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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十一月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及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注销部分
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盛路通信”)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行权”)、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解除限售”)、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本次注销”)以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就本次行权、本次解除限售、本次注销、本次回购注销涉及的相关事实情况进行了核查,包括核查了公司相关董事会会议文件、独立董事独立意见、监事会会议文件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通过查询政府部门公开信息或要求相关人员出具书面文件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特别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国家正式公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律师行业对有关事实和法律的通常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规定及本所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所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为确保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本所律师已经对与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核查,并依赖于盛路通信的如下承诺:盛路通信已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和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者口头证言;盛路通信所提供的文件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副本材料与正本材料一致;文件中的盖章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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