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1-28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王旭东律师、叶枫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用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电子文档或口头陈述真实、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或隐瞒,所有副本材料与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它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必备的法律文件进行公告,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3 年 10 月 26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 2023 年 10 月 27 日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媒体上刊载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时间、股权登记日、会议地点、会议表决方式、会议召集人、召开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办法、网络投票办法等事项。
(二)会议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由公司董事长仇建平主持本次会议。
1、现场会议的召开时间为:2023年11月27日(星期一)下午14:30,会议地点为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九环路35号公司八楼会议室。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年11月2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1月27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1月27日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
(1)截至 2023 年 11 月 20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2.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7 人,代表股份 595,504,929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49.522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532,309,079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44.266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7 人,代表股份 63,195,85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2554%。
3.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9 人,代表股份 64,178,950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5.337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983,10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0.0818%。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7 人,代表股份 63,195,85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5.2554%。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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