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30
浙江闰土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闰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
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维护各方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闰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
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不再单独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内部控制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
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前,公司不得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向公司
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中国证监会、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和条件;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与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能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
第六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新审计准则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其审计规程,审计规程充分体现了风险导向审计理念;重大审计程序的实施到位,重要审计证据的搜集充分适当,重要审计结论的形成恰当;
(二)会计师事务所在开展初步业务活动的基础上,制定总体审计策略和具体审计计划,合理确定审计的范围、时间和方法;
(三)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全面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充分识别财务报表存在的重大错报风险;
(四)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合理确定控制测试的性质、时间和范围;
(五)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合理确定实质性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并将函证、监盘、固定资产检查、会计估计审计等常规审计程序落实到位;
(六)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充分实施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基础上,形成恰当的审计结论,出具审计报告;
(七)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严格遵循质量控制准则的要求,建立并完善质量控制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八)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和程序,在执业过程中不存在违反职业道德规范和事务所有关政策、程序的行为。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七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
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单
平、公正进行。
(一)竞争性谈判:邀请两家以上(含两家)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内容、服务条件进行商谈并竞争性报价,公司据此确定符合服务项目要求的最优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公开招标:以公开招标的方式邀请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公开竞聘;
(三)邀请招标:邀请两家以上(含两家)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竞聘;
(四)单一选聘:邀请一家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商谈、参加选聘。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对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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