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30
浙江闰土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闰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浙江闰土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监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对外发布。公司证券部门是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的日常办事机构,并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公司证券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和内幕信息保密工作。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或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
报道、传递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
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并确保相关内幕信息已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网站上披露,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
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
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定义及范围
第七条 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
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和网站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正式公开。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
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下列重大事件:
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可能对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投资者尚未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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