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神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江苏神通资讯
2019-07-12 17:2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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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9-07-13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的

专项法律意见书



2019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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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Tel:(8610)59572288传真/Fax:(8610)65681022/1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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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的



专项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神通”或“上市公司”)委托,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中小板问询函【2019】第265号《关于对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的要求,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遵循诚实、守信、独立、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就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问询函》法律相关问题所涉及的相关材料及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面材料、副本材料或陈述均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其向本所提供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江苏神通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或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二)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问询函》法律事项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若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江苏神通的说明予以引述。



(三)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上市公司回复《问询函》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许可,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问询函》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问询函》问题1



吴建新是否与聚源瑞利签订其他协议,是否存在未来12个月内针对表决权委托部分股权的后续转让计划、资金或其他协议安排或计划。如有,请及时对外披露,请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答复:



核查过程:



(1)查询了上市公司的相关公告;



(2)查阅了吴建新、湖州风林火山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风林火山”)与宁波聚源瑞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聚源瑞利”)的关联方宁波瑞和智慧投资有限公司签署的《股票质押合同》、吴建新、张逸芳、黄高杨、郁正涛、陈永生与聚源瑞利于签署的《关于江苏神通阀门股份

托协议》;



(3)访谈了吴建新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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