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20
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调整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项的
书面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就调整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项发表书面审核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审核意见
本次调整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审核意见
公司编制的《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
的审核意见
公司编制的《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
告(修订稿)的审核意见
公司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编制的《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审核意见
根据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韩力,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韩力作为实际控制人、董事长,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公司根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进行调整的具体情况,相应调整了本次发行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本次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独立性。
六、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审核意见
鉴于公司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进行了调整,为保证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顺利实施,公司与发行对象韩力签订了《附条件生效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该协议不存在损害股东权益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约定和情况,不会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
七、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事项(修订稿)的审核意见
公司就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做到切实履行已作出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填补回报措施合理、可行。
八、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审核意见
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内容属实、完整,公司对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严格遵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已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等违规情形。
监事会认为:公司审议本次发行相关事项的相关会议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尚需经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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