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11
北京市京轩律师事务所
关于哈尔滨誉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哈尔滨誉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哈尔滨誉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京轩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哈尔滨誉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就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资料。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公司应当对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决议、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等)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2、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3、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的目的使用,不用于其它任何目的或用途。
本所律师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系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召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召开此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于2024年4月20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哈尔滨誉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表决方式、召集人、出席对象、审议议案、登记办法、联系人、注意事项、备查文件以及网络投票工操作流程等相关事项。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根据本所律师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本人和股东代理人共13名,代表公司有代表权的股份147,531,19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4977%;参加网络投票股东共25名,代表公司有代表权的股份344,435,69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5.1699%。
2、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电子邮件传来的表明截止 2024年5月6日下午15:00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册的公司股东名称和姓名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根据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股东均
亲自或者委托代理人参加了此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均具有投票资格。
3、根据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胡晋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根据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及《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是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共审议十七项议案:
一、《关于 2023 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二、《关于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三、《关于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四、《关于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五、《关于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六、《关于确认 2023 年度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
七、《关于 2024 年度董事、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八、《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超过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九、《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十、《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十一、《关于修订……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