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0
哈尔滨誉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哈尔滨誉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
提供财务资助的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稳健经营,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有偿或
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公司在开展日常业务过程中,按照交易习惯或商业惯例,为员工、客户或交易对手提供必要的资产使用权、垫付款项、支付预付款或承担的合理费用,不视为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第四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五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
等、自愿的原则。
第二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
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且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当表决人数不足三人时,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八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公司对其提供
财务资助还应当按照关联交易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公司不得为《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规定的关
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公司可以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外,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的,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公司是否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按合理成本收取被资助企业的资金占用
费。
第十二条 公司在以下期间,不得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一)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
(二)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的十二个月内;
(三)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内。
第三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操作程序及风险控制
第十三条 向公司申请财务资助的单位应以其单位名义向公司提交财务资助
申请报告及其有权决策机构关于申请财务资助的决策文件,上述申请报告应由该单位财务负责人和总经理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做好财务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由公司审计部对财务部提供的风险评估报告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
定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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