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3-31
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17年3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
步规范公司行为,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股东大会是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公司
一切重大事务。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大会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与通知
第五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一次,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6个月之内举行。
第六条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
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之日计算。
第七条 股东大会只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八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20日以前以公告方式
通知公司股东。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15日以前以公告方
式通知公司股东。
第十条 公司在第九条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召开方式及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及提案;
(三)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四)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五)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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