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7
为加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
效率和效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募集资金须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本办法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用本办法。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
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或者独立
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
额;
(三)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该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 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或者
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银行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七)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八)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和义务和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对外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和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对外公告。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发
行申请文件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公告。
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公司的募集资
金不得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也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进行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
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 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
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的情形。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 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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