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6
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章程》及部分治理制度修订情况对照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中相关条款进行修订,相关治理制度修订前后对照表具体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对照表
序号 修改前 修改后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441,517,719 元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441,517,7193,435,818,166 元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
书、财务负责人等(包括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人员)。 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包括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人员)。
公司股份总数为:3,441,517,719 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其 公司股份总数为: 3,441,517,7193,435,818,166 股,全部为人
第十九条 中公司首次对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为 4010 万股。 民币普通股,其中公司首次对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
为 4010 万股。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或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或连续十二个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 ……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总
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资产的 503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 ……
除上述担保事项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外,公司其他对外担保行为
均由董事会批准。公司提供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
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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