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2-23
证券代码:002426 证券简称:胜利精密 公告编号:2023-077
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业绩承诺方收到江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22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对苏州市智诚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业绩承诺方王汉仓、沈益平、桑海玲、桑海燕出具的《关于对王汉仓、沈益平、桑海玲、桑海燕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176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决定书内容公告如下:
一、《关于对王汉仓、沈益平、桑海玲、桑海燕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经查,2015 年 8 月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利精
密)发行股份收购苏州市智诚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诚光学)73.31%的股权。你们作为交易对手方之一,承诺智诚光学 2015 年、2016 年、2017 年每年
实现经审计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4,000 万元、4,500 万元和 5,500 万元,否则你们
须按照约定进行业绩补偿。根据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和胜利精密相关公告,智诚光学 2015 年,2016 年、2017 年分别实现经
审计净利润 4,163.27 万元,-15,819.39 万元,-23,700.94 万元,2016 年和 2017
年未完成业绩承诺。截至目前,你们仍未按照约定履行全部的业绩承诺补偿义务。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 号)第六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4 号一-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 号)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现责令你们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履行原承诺,并在承诺完成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将进一步加强与业绩承诺方王汉仓、沈益平、桑海玲、桑海燕的联系沟通,敦促其按照约定及法院判决结果及时履行相关义务,并推进业绩补偿款的执行工作。
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2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