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11-21
根据贵会于2018年10月29日下发的181469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的要求,中原特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特钢”或“公司”)会同公司独立财务顾问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或“独立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北京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嘉源”或“律师”)、审计机构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安永”或“会计师”)、评估机构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企华”或“评估师”),就《反馈意见》所提问题逐条进行了认真核查,并就贵会的反馈意见进行了逐项回复,涉及需对重组报告书进行修改或补充披露的部分,已按照反馈意见的要求进行了修改和补充,并以楷体加粗标明。
在本次反馈意见之回复中,所述的词语或简称与《中原特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并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中“释义”所定义的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的涵义。本回复中所用字体对应内容如下:
反馈意见所列问题 黑体、加粗
反馈意见回复内容 宋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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