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3-29
关于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
SHANGHAI RENYING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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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方冰清律师、孙军律师列席了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28 日召开的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其它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法规”)及《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审议事项、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
2、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3、公司刊登于指定媒体上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2024 年度公司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4 年 3月)》、《公司章程修正案》、《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4 年 3 月)》、《董事会议事
规则(2024 年 3 月)》、《监事会议事规则(2024 年 3 月)》以及《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等相关公告;
4、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5、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对该事实的了解和对
法律的理解,仅就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非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基于上述,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在指定媒体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如下内容:1、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1)股东大会届次,(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5)会议的召开方式,(6)股权登记日,(7)出席对象,(8)会议地点;2、会议审议事项;3、会议登记等事项;4、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5、备查文件。通知的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
期业已超过十五日。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2024 年 3 月 22 日)与会
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多于 7 个工作日。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确认,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3 月 28 日上午 9:15-9:25,9:30-
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4 年 3 月 28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上述网络投票
时间符合公告内容。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3 月 28 日下午 14:30 在
浙江省淳安县千岛湖镇康盛路 268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王亚骏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具备股东大会召集资格;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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