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施德:《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2024年4月)
爱施德资讯
2024-04-29 18:4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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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30


深圳市爱施德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经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深圳市爱施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
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市爱施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制定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
门工作机构,且为公司董事会授权的项目投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并对公司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拟投资项目及投资方案等进行决策。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 5 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 1 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提名委员会提名,并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长为战略委员会的当然委员,可不由上述程序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 1 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审议公司拟投资项目资料、投资项目及投资方案评估报告等;

(二)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对公司拟投资项目及投资方案进行评估,并提出明确的投资决策意见;

(三)审议公司提交的投资项目退出方案,提出明确的决策意见或操作建议
意见;

(四)组织对外投资业务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监控,对已出现风险制订化
解措施;

(五)为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决策提供项目评审意见;

(六)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七)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八)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

(九)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十)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十一)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在以下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对外投资事项进行决策: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0%以下交易事项,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下的交易事项;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下的交易事项;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10%以下的交易事项;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的 10%以下

的交易事项。

如投资交易事项未达到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标准,但达到监管部门的披露
要求,公司将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投资交易事项的成交金额小于或等于 5,000 万元人民币的,由公司战略投资部或相关产业单位提案,总裁、董事长审批决定。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召集人的提议不定期召开临时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 2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投资管理部和投资风险控制小组的相关人员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和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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