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2-13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贵公司的委托,就贵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下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下统称“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江苏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之目的,本所律师出席了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对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
2018年1月26日贵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发布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定于2018年2
月12日15:00在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甲2号院(北理工国防科技园)5号楼
6层雷科防务北京分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本次股东大会同
时进行网络投票,网络投票时间为:2018年2月11日-2月12日,其中,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2月12日9:30-
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2月11日15:00至2018年2月12日15:00的任意时间;会议通知中列明了股权登记日为2018年2月5日,并发布了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8年2月12日15:00在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甲2号院(北理工国防科技园)5号楼6层雷科防务北京分公司会议室召开,
召开时间、地点与贵公司通知内容一致,由董事长戴斌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在2018年2月11日-2月12日进行,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在2018年2月12日9:30-11:30,13:00-15:00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在2018年2月11日下午15:00至2018年2月12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进行,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安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实际投票的系统、起止时间和贵公司通知一致。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人数、代表股份数和占贵公司股本的比例情况如下:
类型 人数 代表股份(万股) 占股本比例(%)
出席现场会议 31 40,045.2461 36.3175%
通过网络投票 30 14,991.5847 13.5960%
合计 61 55,036.8308 49.9135%
2、贵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3、经验证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和相关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及其授权委托书和其他相关文件,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公告所列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
1、《关于江苏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为:同意368,754,55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的71.0961%;
反对148,622,062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的28.6544%;弃权1,293,78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2494%。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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