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5-04-20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赎回可转换公司债券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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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赎回可转换公司债券
之
法律意见书
GLG/SZ/A1638/FY/2015-074
致: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接受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翔腾达”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就齐翔腾达申请赎回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赎回”)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声明事项
1. 本所律师系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
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 本所律师对本次赎回应具备的条件进行了调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的文件、记录、资料和证明,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3.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与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了审查判断,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4. 本所律师已经得到齐翔腾达的保证,即:齐翔腾达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
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齐翔腾达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与原件一致。
5. 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6.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齐翔腾达本次赎回所必备的法定文
件随其他材料一起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7.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齐翔腾达为本次赎回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
目的。
正文
一、 齐翔腾达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情况
(一)齐翔腾达于2013年5月16日召开的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申请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上市的决议,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上市的相关事宜。
(二)2014年3月7日,中国证监会以证监许可[2014]261号《关于核准淄
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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