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1-06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关于对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
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3〕第 167 号
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根据山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75 号查明的
事实,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2020 年及 2021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营业收入和营业成
本数据不准确
2020 年 9 月,你公司全资控股的广州齐翔腾达供应链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广州齐翔”)与上下游公司进行了尼龙颗粒的
采购销售业务,2020 年 9 月、2021 年 1 至 5 月,广州齐翔与上
下游公司进行了苯乙烯的采购销售业务。其中,2020 年采购金额为 3.8275 亿元、销售金额为 3.8311 亿元的尼龙颗粒的交易,
以及 2020 年采购销售金额为 1.00 亿元、2021 年采购销售金额
为 1.77 亿元的苯乙烯的交易缺少商业实质,广州齐翔确认了收
入、成本,虚增 2020 年营业收入 4.83 亿元、营业成本 4.83 亿
元,虚增 2021 年营业收入 1.77 亿元、营业成本 1.77 亿元,导
致公司 2020 年及 2021 年年度报告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其中,2020 年虚增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分别占当年已披露金额的1.96%和 2.16%;2021 年虚增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分别占当年已披露金额的 0.51%和 0.58%。
二、供应链贸易业务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2020 年、2021 年,你公司控股的淄博齐翔腾达供应链有限
公司及广州齐翔,通过两家网上仓储服务平台与上下游进行了乙二醇、精对苯二甲酸的交易,相关交易占公司境内供应链业务比
重较高。你公司在 2022 年 2 月 24 日发布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
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2022-013)中,未按要求充分说明上述业务的实物流转等具体业务模式,相关信息披露不完整。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
订)》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5.2.11 条的规定。本所希望你
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2023 年 1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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