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翔腾达:监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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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30 19:0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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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10-31


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运作规程,完善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加强公司的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应当在《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依法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行使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其他职权,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及时向监事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以便监事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和评价。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与职权


第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六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七条 《公司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八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十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十一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和检查。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十四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监督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列席董事会或委托其他监事列席董事会;

(四)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五)主持监事会日常工作,组织制定监事会年度工作计划;
(六)签发监事会有关文件。

第十五条 监事会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和重大失职行为,经全体监事一致表决同意,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出更换董事或向董事会提出解聘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
第十六条 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应成为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监事会在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反映情况的同时,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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