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0-31
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行为,保证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承担义务,提高决策效率和科学决策水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置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负责人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三条 依照《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规定,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公司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协助总经理工作,对总经理负责。
第二章 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四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
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熟悉多种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政策、法律、法规;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
(五)有较强的使命感、责任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长或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八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专职在公司工作,并在公司领取薪酬,不得在控股股东单位、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
第九条 总经理的任免应符合法定的程序,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公司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由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解聘公司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出解聘建议,经董事会审查后决定;解聘公司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出建议,经董事会审查后决定。
第十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每届任期 3 年,届满经
董事会通过可以连聘连任。
第十一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三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
第十二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
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三)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五)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六)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七)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九)《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行使职权时,可以聘用相关中介机构为公司提供专业咨询服务。以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和稳健性。
第十三条 总经理有权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和调整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包括董事会秘书)的职责与分工。
第十四条 副总经理主要职权:
(一)协助总经理工作,并对总经理负责;
(二)按照总经理决定的分工,主管相应部门或工作;
(三)在总经理授权范围内,全面负责主管的各项工作,并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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