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2-15
河南怀川律师事务所关于
多氟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多氟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怀川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持有有权机关-河南省司法厅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31410000MD022356XQ号《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依法具有执业资格。
撰写、签署《河南怀川律师事务所关于多氟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 的 孙 勋 涛 律师及马瑞菊实习律师均为本所的律师(以下简称 “本所经办律师”),依法均具有执业主体资格。据此,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业已具备撰写、签署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主体资格。
本所作为多氟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聘请的常年法律顾问,应贵公司之请求,特委派本所经办律师列席并见证了贵公司于2023年12月14日(星期四,下同)下午14时30分召开的2023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
本所经办律师依法审核、验证了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有关程序、召集人及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主体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所涉《议案》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在此基础上,本所特针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合规、真实及有效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是根据现行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现行适用的《多氟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是依据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已经发生或存在的客观事实和对我国现行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的理解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二、贵公司已作出承诺与保证,已将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情况向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充分披露,所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均是真实的、准确的、客观的和完整的。
三、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已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充分地审查与判断,并据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四、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仅就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合规、真实及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五、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六、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明示同意或许可,贵公司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七、本所同意贵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信息披露文件之一,随同《多氟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以下简称《股东大会决议》)等文件一并公告或披露,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现行适用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 的 业 务 标准 、 道 德 规范 和 “勤 勉 尽 责”精神,在对贵 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依法 撰 写 本《 法 律意 见 书》 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系由其董事会召集。
2023年11月28日,贵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召开2023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又经查验,贵公司董事会已于2023年11月2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站( http: //www.cninfo.com.cn )( 以下简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载 了 《关 于召开2023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告编 号 : 2023-116),决定于 2023年 12月14日14时30分召开2023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该《通知》就贵公司召开 本 次 股 东 大 会的基本情况, 包括( 但不限于)召集人、会议时间(含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和网络投票时间)、股权登记日、召开方式、会议表决方式、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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