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而泰: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和而泰资讯
2017-12-14 17: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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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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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泽君(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泽君(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 2017年12月14日在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南十路深圳航天科技创新研究院大厦D座10楼和而泰一号会议室召开的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经本所律师核查,这些文件中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须公告的文件一同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到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 本次股东大会系由2017年11月28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



议作出决议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11月29日在指定披露媒体和巨潮资讯网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上述通知和相关公告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议案、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股东参加网络投票的程序、公司联系电话及联系人等事项。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提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1.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17年12月14日(星期四)下午14:00在广



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南十路深圳航天科技创新研究院大厦D座10楼和而泰一号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主持召开,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股东大会作记录。



2. 除现场会议外,公司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



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2月14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2月13日15:00至2017年12月14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



(1)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的股东的持股证明、法人代表证明书及/或授权委托证明书、身份证明文件进行了核查,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表(或代理人)共7人,代表股份298,562,73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35.9517%;



(2)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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