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而泰: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17年6月)
和而泰资讯
2017-06-15 18:3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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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6-16

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或“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明确管理职责和分工,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及《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



的事情,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即按照实质高于形式原则确定,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等);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五)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六)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条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



第四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



(二) 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



人;



(三) 由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四) 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



(五)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第五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 本制度第四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 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



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为公司的潜在关联人,视同公司的



关联人:



(一) 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



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七条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



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关联方与公司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第八条关联关系应从关联方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



方面进行实质性判断。



第九条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 符合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三) 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原则;



(四) 关联方如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应当回避表决;



(五) 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



回避;



(六) 独立董事应当对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要



求其发表意见的关联交易,明确发表独立意见;



(七) 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



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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