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而泰: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ESG)委员会议事规则
和而泰资讯
2024-03-29 21:4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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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3-30


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环境、社会与公司治理(ESG)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
环境、社会、公司治理方面的管理能力, 提升公司可持续发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环境、社会与公司治理(ESG)委员会(以下简称“ESG 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ESG 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公司的
可持续发展目标和发展规划,督导公司各业务板块的可持续发展体系运行,并就提升公司可持续发展表现提供建议及方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ESG 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ESG 委员会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以上(包括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五条 ESG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
召集并主持委员会会议。当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ESG 委员会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 ESG 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第六条 ESG 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可连选连任。
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规则所规定的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第七条 ESG 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
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在 ESG 委员会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ESG 委员会暂停行使
本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八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 ESG 委员会委
员。

第九条 ESG 委员会下设环境、社会与治理(ESG)项目工作小组(以下简
称“ESG 工作小组”),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担任 ESG 工作小组组长,负责委员会日常事务及执行委员会决议,包括但不限于筹备委员会会议、执行公司 ESG 具体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ESG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和制定公司的 ESG 战略规划、管理结构、制度、策略和实施细
则等,确保公司 ESG 政策持续执行和实施;

(二)负责与满足 ESG 相关议题的资源配置,包括人力资源、财务资源和
自然资源;

(三)负责拟定公司的 ESG 关键绩效指标,根据管理层可持续发展事务执
行的结果与绩效目标的实现情况提出考核的建议;

(四)审阅公司 ESG 相关披露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年度 ESG 报告;

(五)关注公司 ESG 领域的有关风险,提出应对策略;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ESG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二条 ESG 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
一次、临时会议须经公司董事会、ESG 委员会主任或两名以上(含两名)委员提议方可召开。

第十三条 ESG 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方式,也可以采用非现场会
议的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ESG 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5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
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如因特殊情况需尽快召开临时会议时,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时限限制。

第十五条 ESG 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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