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普瑞: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海普瑞资讯
2023-11-20 17:5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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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11-21


深圳市海普瑞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深圳市海普瑞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
全体股东的利益,规范关联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深圳市海普瑞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

(二)符合公平、公开、平等、自愿的原则;

(三)遵循市场定价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

第三条 关联交易在提交审批机构审批之前,交易各方应当事先拟订协议,
对交易的主要内容及各方的权利、义务进行详细的约定。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和依据、交易总量或其确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

第二章 关联交易与关联人

第一节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
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五)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八)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九)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七条所列的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制度第六条第(一)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第八条 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
本制度第七条第(二)、(三)款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二节 香港联交易所的规定

第九条 根据《香港上市规则》,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附属公司(如《香
港上市规则》中所定义)与关联人士之间的任何交易或与第三方进行的指定类别交易(如《香港上市规则》第 14A 章所界定,而该交易可令关联人士透过其交易所涉及的实体的权益而获得利益),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入或出售资产,包括视作出售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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