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普瑞:《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海普瑞资讯
2023-11-20 17:5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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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11-21


深圳市海普瑞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23 年 11 月)

深圳市海普瑞药业集团股份有限(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20 日
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拟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的修改,本次章程修订对照表如下:

原《公司章程》内容 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中华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 称“《《 证券法》”)、《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 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以下 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上市公司章程指 简称“《《特别规定》”)、《到境外上市公司章 引》(以下简称“《《 章程指引》”)、《香港联合 程必备条款》(以下简称“《《必备条款》”)、 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关于到香港上市公司对公司章程作补充 “《《 香港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 修改的意见的函》(证监海函[1995]1号,以 订本章程。
下简称“证监海函”)、《国务院关于调整适用
在境外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知期限等
事项规定的批复》(以下简称“《《 调整通知期
限的批复》”)、《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
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 公司法》、《特别规定》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 公司法》和中国其他 和中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股份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07 年 公司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07 年
12 月 6 日商资批[2007]2025 号文批准, 12 月 6 日商资批[2007]2025 号文批准,
由深圳市海普瑞药业有限公司(《 一家中外合 由深圳市海普瑞药业有限公司(《 一家中外合 资经营企业)以发起方式依法变更设立,深 资经营企业)以发起方式依法变更设立,深 圳市海普瑞药业有限公司的原有各投资者 圳市海普瑞药业有限公司的原有各投资者
即为公司发起人;公司于 2007 年 12 月 27 即为公司发起人;公司于 2007 年 12 月 27
日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 日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
营 业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 营 业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
91440300279544901A。 91440300279544901A。

第五条 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松坪山朗 第五条 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松坪山朗
山路 21 号;邮政编码:518057;电话:+86755 山路 21 号;邮政编码:518057;电话:+86755
26980200;传真号码:+8675526980183。 26980200;传真号码:+8675526980183。
(分支机构经营场所设在广东省深圳市坪


原《公司章程》内容 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

山区坑梓街道荣田路 1 号)

第十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自公司 H 股在香港联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日起生效。
生效。自本章程生效之日起,公司原章程自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
动失效。 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 本章程对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总经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理和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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