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10-15
垒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垒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作为垒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第五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对公司以下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变更证券简称的独立意见
截至目前,公司名称已由“厦门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垒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并已取得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本次变更证券简称,是为了与变更后的公司名称相匹配,变更理由合理,不存在利用变更名称影响公司股价、误导投资者的情形,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变更证券简称。
以下无正文,为本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垒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垒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以下无正文,为独立董事签章处:
肖 虹 王 哲 刘小龙
签署时间: 二〇一九 年 十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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