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5-03-31
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
21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格式》等有关规定,天津力生
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会编制了截至2014年12月31日
止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募集资金总额 2,070,000,000.00
发行费 62,301,336.76
募集资金净额 2,007,698,663.24
募集资金到位时间 2010年4月16日
以前年度使用募集资金总额 1,403,030,720.26
本年度使用募集资金总额 251,522,491.91
减:手续费 28,063.82
加:利息收入 110,412,216.30
印花税 977,002.94
截至2014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余额 462,552,600.61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公司依照《公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了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于2010年5月17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
议审议通过,并于2010年6月7日经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分别在招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门外支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
梅江支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鞍山西道支行(以下简称
“中信银行”)分别开设募集资金专项人民币账户,作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专用
账户;公司与保荐人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海证券”)及上述三家银行分别
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补充协议及全资子公司天津市新冠制药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新冠制药”)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010年8月30日,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超募
资金投资全资子公司生化制药23价肺炎球菌多糖疫苗项目的议案》,公司决定使用募集
资金超额部分人民币16,248万元用于投资全资子公司天津生物化学制药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生化制药”)23价肺炎球菌多糖疫苗项目。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
者的权益,项目建设资金通过专户集中管理,根据法律法规及《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细则》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生化制药、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渤海证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梅江支行(以下简称“专户银行”)签署了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约定了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参见“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附表1)。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臵换情况
为使公司的募投项目顺利进行,公司及新冠制药已先行通过自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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