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信诺:关于召开2018年第十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维信诺资讯
2018-11-16 18: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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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11-17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8年第十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年11月16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8年第十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18年12月5日(星期三)下午15:00召开2018年第十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届次:2018年第十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三)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2018年12月5日(星期三)下午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2018年12月4日下午15:00至2018年12月5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2018年12月5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五)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公司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其他表决方式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七)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凡是2018年11月28日(星期三)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二)。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八)会议地点: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辛2号迪阳大厦606单元。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会议提案名称

1、《关于为控股孙公司融资租赁业务提供反担保的议案》

2、《关于为控股孙公司借款提供反担保的议案》

3、《关于签署<合肥第6代柔性有源矩阵有机发光显示器件(AMOLED)生产线项目投资合作协议>的议案》

上述议案中议案一、议案二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将及时公开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二)提案披露情况

以上提案已于2018年11月16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于2018年11月17日在公司指定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

三、提案编码

表一: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编码: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备注

该列打勾的栏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

非累积投票提案

1.00 《关于为控股孙公司融资租赁业务提供反担保的议案》 √

2.00 《关于为控股孙公司借款提供反担保的议案》 √

3.00 《关于签署<合肥第6代柔性有源矩阵有机发光显示器件 √

(AMOLED)生产线项目投资合作协议>的议案》

四、会议登记等事项

(一)登记时间:2018年12月4日(星期二)17:00止。

(二)登记方式:

1、由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股东出席本次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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