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12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关于对徐杨俊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4〕第 66 号
徐杨俊:
经查,2015 年 12 月,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合众思壮)筹划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广州吉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欧电子)100%的股权,你持
有吉欧电子 20.20%的股权,是交易对手方之一。2016 年 3 月 3
日,作为吉欧电子的核心管理人员之一,你承诺自本次交易中取
得的对价股份全部解禁完毕之日起(即 2019 年 10 月 22 日起),
在吉欧电子任职满五年后方可离职,并表示承诺持续有效,且不
可变更或者撤销。2023 年 4 月 28 日,你辞去合众思壮副总经理,
并不再担任合众思壮及其控股子公司相关职务,构成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 号)第十五条规定的违反承诺的行为。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7.7.6 条和本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6.4.1 条的规定。
同时,提醒你作为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2024 年 4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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