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2-14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3〕1137 号
关于对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 118 号知春大厦 1501 室;
郭信平,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
袁学林,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部总监、北斗导航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侯红梅,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一、违规事实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35 号)、《市场禁入决定书》(〔2023〕14 号)及本所查明的事实,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众思壮)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7 年至 2020 年期间,合众思壮存在通过虚构雷达相关业
务、专网通信业务虚增收入、成本和利润,虚构软件销售和技术服务费收入,跨期确认票据贴现费用等违规行为,上述行为导致合众思壮 2017年至 2020年累计虚增收入 1,580,981,933.98元,
累 计 虚 增 成 本 1,177,519,578.07 元 , 虚 减 财 务 费 用
117,507,687.45 元,虚增利润总额 520,970,043.36 元。其中,2017 年虚增收入 686,538,350.09 元(虚增金额占当期披露金额的比例为 30.01%,下同),虚增利润总额 101,712,326.04 元(占比 38.58%);2018 年虚增收入 703,452,422.43 元(占比30.59%),虚增利润总额 319,004,119.79 元(占比 178.73%);2019 年虚增收入 135,826,711.99 元(占比 8.77%),虚增利润总额 45,089,148.06 元(占比 3.92 %);2020 年虚增收入55,164,449.47 元(占比 3.26%),虚增利润总额 55,164,449.47
元(占比 4.41%)。合众思壮 2017 年、2018 年、2019 年、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合众思壮未能遵守本所业务规则,存在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违规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4条、第 2.1 条的规定。
合众思壮时任董事长、总经理郭信平全面管理合众思壮事务,在2017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中均签字确认保证年报真实、准确、完整,决定引入雷达相关业务及专网通信业务,从一开始便知悉前述业务缺乏业务实质及票据贴现费用跨期确认事项,对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发生起主要作用,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条、第 3.1.5 条、第 3.1.6 条的规定,对合众思壮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合众思壮时任财务部总监、北斗导航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斗导航)董事长兼总经理袁学林在 2017 年至 2018 年年度报告中保证年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在合众思壮及北斗导航任职期间负责组织、参与、实施合众思壮雷达相关业务及专网通信业务,知悉票据贴现费用跨期确认事实,并向郭信平汇报,其行为直接导致信息披露违规,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 1.4 条的规定,对合众思壮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合众思壮时任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侯红梅长期负责
财务部、审计部等部门的全面管理工作,在 2017 年至 2020 年年度报告中签字确认保证年报真实、准确、完整,知悉专网通信业务没有业务实质以及票据贴现费用事项,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第 3.1.6 条的规定,对合众思
壮上述违规行为负有次要责任。
(二)当事人异议理由及申辩情况
在纪律处分过程中,当事人袁学林、侯红梅提出了听证申请、书面陈述和申辩。其余责任人未提出异议及申辩理由。
袁学林的主要申辩理由包括:一是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查明的合众思壮违规行为与事实不符。二是合众思壮各项事务由郭信平行使,信息披露违规事实与袁学林无直接因果关系,袁学林不是信息披露责任人。三是北斗导航被他人诈骗,诈骗案件已立案,袁学林不具备发现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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