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众思壮: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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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15 18:4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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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09-16


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南路 1号金泰大 厦 19层(邮编 100028)

电话:(86-10) 6440 2232传真:(86-10) 6440 2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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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委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度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对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和资格进行了核查,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所律师本次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及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8 月 29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召开二零二三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8 月 29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8 月 31 日以公告形式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二〇二三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经本所律师核查,会议公告载明了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召开方式、会议日期、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等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9 月 15 日(星期五)
下午 14:30 在北京市大兴区科创十二街 8 号院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因董事长张振伟先生其他工作安排未能现场参会,董事会半数以上董事推荐董事闫文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9 月 15 日(星期五)上
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为 2023 年 9 月 15 日(星期五)上午 9:15,结束时间为
2023 年 9 月 15 日(星期五)下午 15:00。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
议公告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会议公告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1、根据出席会议人员签到册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的股东
代表/股东代理人共 2 名,代表 2 名股东,代表公司股份 204,203,828 股,占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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