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源钨业: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章源钨业资讯
2018-09-12 16:5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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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9-13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崇义章源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崇义章源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担任崇义章源钨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章源钨业”)之特聘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及《崇义章源钨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指派王隽然、陈宇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2018年9月12日(星期三)下午14:30在江西省赣州市崇义县县城塔下崇义章源钨业股份有限公司多媒体会议室召开的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他公告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公告。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于2018年8月23日分别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崇义章源钨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于2018年9月12日(星期三)下午14:30在江西省赣州市崇义县县城塔下崇义章源钨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业股份有限公司多媒体会议室召开。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1) 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者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



(2) 网络投票: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网络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本所律师经审查认为,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业已达到十五日;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等;公司董事会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 《关于向全资子公司赣州澳克泰工具技术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



经审查,以上议案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已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议案内容已充分披露。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应为:



(1) 截至2018年9月6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2)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 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4) 公司董事会同意列席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查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授权代表)共12名,代表股份653,945,694股,占公司总股份的70.7605%,其中中小股东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4名,代表股份1,129,604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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