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5-17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8]鄂今非字第034号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洪山路64号湖光大厦九楼 邮编:430071
电话:027-87896528/38/48 传真:027-87896508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委托,指派本所赵力国、林迪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
2.《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3.《关于召开2017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关于增加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4.《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5.《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6.《2017年年度报告》、《关于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关于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等文件;
7.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授权委托书等。
本所律师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18年4月24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第三十
次会议,审议通过召开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2018年4月26
日在巨潮资讯网站、深圳交易所网站等发布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召开 2017 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等相关文件。
2018年5月2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以通讯方式召开第三十一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增加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议案,并于2018
年5月3日在巨潮资讯网、深圳交易所网站等发布了《第五届董事会第
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增加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
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等相关文件。
上述股东大会通知、补充通知等文件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于2018年5月16日下午2:00在武汉东湖开发区武大科技园武大园三路八号国创高科实业集团办公大楼二楼四号会议室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实际召开时间、地点、方式等与会议通知所载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文件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根据对出席本次现场会议股东的账户登记证明、股东代表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的核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名,代表股份数为 362,037,20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9.5097 %。
3.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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