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2-14
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资料,我们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项目实际建设的需要,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未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没有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少于 6个月,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独立董事: 伍新木 张宁 冯浩
二○一八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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