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4
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力电梯”或“公司”)委托,指派陆耀华、宁明月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康力电梯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的、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承担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康力电梯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1)2024 年 3 月 26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提请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召开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2)2024 年 3 月 28 日,公司董事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并在《证
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会议议题、会议对象和会议登记等事项。
(3)2024 年 4 月 11 日,公司董事会收到控股股东王友林先生《关于向康力
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函》,为提高会议审议效率、减少会议召开成本,提议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以临时提案的方式提交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认为,王友林先生的临时提案资格符合有关规定,且临时提案于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书面提交公司董事会,临时提案内容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将上述临时提案提交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4)2024 年 4 月 12 日,公司董事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并在《证
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会议补充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补充通知》”),
议事规则>的议案》以临时提案的方式提交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作为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14.00 号提案。除增加上述议案外,原《通知》中列明的其他审议事项、公司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等事项均保持不变。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会议通知载明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出席对象、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等内容。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4 月 23 日下午 14:30,在公司会议室如期
召开,会议由董事长朱琳昊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实施的网络投票于
2024 年 4 月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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