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龙跃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天
是我崽的die
2020-03-25 07:5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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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龙跃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龙跃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1执48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高科大厦**。
法定代表人余磊,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龙跃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晋中开发区迎宾西街**泰鑫商务****。
法定代表人杨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风证券)与被告龙跃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跃集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6日作出(2018)鄂民初75号民事判决:一、龙跃集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风证券支付融资本金人民币3.9亿元及利息(以3.9亿元为基数,以年利率7.5%为标准,自2018年9月21日起计付至付清之日止);二、龙跃集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向天风证券支付违约金(以1.9亿元为基数,以日万分之三为标准,自2018年9月11日起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亿元为基数,以日万分之三为标准,自2018年9月8日起计付至付清之日止);三、天风证券可在融资本金1.9亿元及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相应利息、违约金范围内以龙跃集团提供质押的22222223股无限售流通股北讯集团股票(证券代码002359),在融资本金2亿元及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相应利息、违约金范围内以龙跃集团提供质押的22232104股无限售流通股北讯集团股票(证券代码002359)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的案件受理费2026880.48元,由天风证券负担6880.48元,龙跃集团负担2020000元;保全费5000元由龙跃集团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天风证券于2019年3月4日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1日作出(2019)鄂执12号执行裁定书,指定由本院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依法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2019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
二、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传统和网上查控。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国土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到被执行人的经营场所、住所地、主管部门进行走访,调查被执行人经营情况、公司的合并分立、投资经营、债权债务、变更终止等情况。通过上述查控,均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
三、2019年4月28日,本院作出(2019)鄂01执482号执行裁定,通过证券交易将被执行人龙跃集团持有的北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2359)无限售流通股44454327股及其孳息予以变卖。2019年6月12日,申请执行人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将龙跃集团持有的北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2359)无限售流通股44454327股过户至其名下,抵偿部分债务。后又以该股票持续下跌,公司若接受以股抵债则不足以覆盖公司该笔业务本金的20%,会产生严重亏损。其作为上市公司,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为避免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希望暂缓以股抵债的执行。2019年11月29日,申请执行人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再次向本院书面重申上述请求,并申请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2019年12月11日,被执行人龙跃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关于偿还天风证券债务的汇报”,请求延缓采取法律措施。
四、向被执行人龙跃集团发出限制消费令。
申请执行人天风证券对本院执行程序、财产调查结果无异议,亦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被执行人虽有财产质押申请执行人,但双方当事人均请求暂缓处置。故申请执行人请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鄂民初7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龙跃集团应继续履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鄂民初75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天风证券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罗敦顺
审判员  芦 斌
审判员  李淑红
书记员  刘川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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