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关于对北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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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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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1-07-15

关于对北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北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深南大道 10128 号南山软件园东塔楼 805 室;

孙明健,北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天宇,北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陈岩,北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代财务负责人、代董事会秘书;

邢卫民,北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邢勇,北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顾明明,北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赵海军,北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庞晓宇,北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一、违规事实

经查明,北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 2020 年年度报告和 2021 年第一季
度季度报告。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上市公司应当根据相关规则在法定期限内完成编制并披露
定期报告。2021 年 4 月 30 日为上市公司发布 2020 年年度报告和
2021 年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最后期限,但公司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

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尤其是年度报告是上市公司对其在整个报告期内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投资发展、治理内控等情况的总结分析,是投资者获取公司信息的重要来源,也是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具有重大影响,历来为投资者及市场所关注。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充分认识到定期报告编制与披露的严肃性,严格按照规定及时披露。

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 2020 年年度报告、2021 年第一季
度季度报告,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2.1条、第 6.1 条、第 6.2 条的规定。


公司董事长孙明健,副董事长王天宇,董事、总经理、代财务负责人、代董事会秘书陈岩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4 条、第 3.1.5条、第 3.1.6 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公司独立董事邢卫民、邢勇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4 条、第3.1.5 条、第 3.1.6 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公司监事赵海军、庞晓宇、顾明明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4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二)当事人异议理由及申辩情况

在纪律处分过程中,相关当事人提交了书面申辩意见,公司,公司董事、总经理、代财务负责人、代董事会秘书陈岩,独立董事陈益平,时任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孙畅提出了听证申请。
相关当事人主要申辩理由包括:一是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拖延审计进度,临近法定披露时点解除业务约定,导致公司未能如期披露 2020 年年度报告;二是相关当事人在年报审计期间积极参与年报工作中的协调与沟通工作,多次督促和要求公司加强与会计师沟通。

(三)纪律处分决定

根据违规事实和情节,结合当事人的申辩情况,本所认为:
第一,按时披露定期报告是《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赋予上市公司的法定义务。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有义务督促公司及时地完成定期报告的编制及披露。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主张的“会计师事务所拖延审计进度”等理由,不改变上市公司未按时披露定期报告的客观事实,不影响对违规事实的认定。公司董事长孙明健、公司副董事长王天宇,公司董事、总经理、代财务负责人、代董事会秘书陈岩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公司按期披露定期报告,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本所对前述当事人的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第二,公司独立董事邢卫民、邢勇,监事赵海军、庞晓宇、顾明明对加快年报审计进展相关事项采取了电话沟通等督促行为,但未能充分尽到勤勉尽责的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本所对前述当事人的申辩理由予以部分采纳。

第三,公司独立董事陈益平任职期间较短,且在任职期间积极推进年报审计工作的开展,配合监管部门相关工作,充分履行勤勉尽责的义务。公司时任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孙畅在任职期间积极推进相关专项审计工作的开展,并多次主动、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充分履行勤勉尽责的义务。本所对前述人员的申辩理由予以采纳,免于对其进行纪律处分。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6.2 条、第 16.3 条、第 16.4 条和《上市公司纪律
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十一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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