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临运业:《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4年4月修订)》
富临运业资讯
2024-04-25 22:0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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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6


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24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应披露的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与《上市规则》第6.1.2条、第7.7.7条等相关规定及《证券法》第八十条规定事项有关的信息;

(二)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和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三)与公司收购兼并、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股票发行、股票回购、股票拆细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五)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新的客户群和新的供应商,订立未来重大经营计划,签署重大合同等;

(六)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第三条 公司按照《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应披露的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将信息披露文件抄送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四条 公司董事长是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第五条 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应遵守本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六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或者报送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条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内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八条 公司、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应当在公告显要位置载明前述保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管理办法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管理办法没有具体规定,但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应当建立和执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内幕信息、买卖或
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明确公司内部(含控股子公司)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范围和保密责任,以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本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关于公司的传闻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相关方了解真实情况。

传闻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相关方核实情况,及时披露公告予以澄清说明。

第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编制公告并披露,并按规定报送相关备查文件。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公告义务。

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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