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6-29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连天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12层
电话:010-52682888传真:010-52682999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连天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01G20160377-04号
致:大连天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受大连天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神娱乐”或“公司”)委托,指派张竟驰律师、周子琦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天神娱乐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大连天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大连天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经查验,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的决议,公司董事会于2017
年6月13日在指定媒体发布了《大连天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根据2017年6月16
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朱晔先生(朱晔持有公司股份130,603,964股,
占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4.50%)提交的《关于提请增加大连天神娱乐股份有
限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及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
七次会议的决议,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6月17日在指定媒体发布了《大连天神
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
“《会议补充通知》”)。《会议通知》、《会议补充通知》均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召开日期及时间、会议召开方式、投票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对象、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其他事项等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于2017年6月28日下午14时在北京市东城区白桥大街15号嘉禾
国信大厦6层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朱晔先生主持,会议就《会议通知》、
《会议补充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
2017年6月27日—2017年6月28日,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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