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15
山东鑫福来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烟台市莱山区观海路 119 号 2 楼 邮编:264003
山东鑫福来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深交所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山东鑫福来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在中国取得律师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指派本所高强律师、滕晓峰律师就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14 日召开的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以下简称《“ 董事会决议公告》”)、《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
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以下简称“《监事会决议公告》”)、《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等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文件和资料。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李慧涛先生 主持。公司已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及审议议案等相关
事项的通知刊登在 2024 年 10 月 25 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证 券 日 报 》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该通知载明的开会时间是 2024
年 11 月 14 日下午 14:30。
2、公司已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在2024年11月14日上午9:15-9:25,9:30-11:30、
下午 13:00-15:00;及互联网投票系统在 2024 年 11 月 14 日上午
9:15 至 2024 年 11 月 14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网络进
行投票。
3、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告通知要求,如期于 2024 年 11 月 14 日
下午 14:30 在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杰瑞路 5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期超过15 日,符合法定要求。
经本所律师审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我国《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交所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二、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其
资格合法有效。
2、根据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持股凭证及报到登记表、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对网络投票的统计,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531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647,856,374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不含公司回购的股份,下同)6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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