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03
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4-2026 年)股东回报规划
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持续发展需要股东的大力支持,因此公司将在关注自身发展的同时高度重视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综合考虑企业盈利能
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特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一、本规划制定的基本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兼顾公司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的前提下重视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坚持现金分红优先,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科学性、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本规划是在考虑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综合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建立对投资者科学、持续、稳定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 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公司积极推行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其次,考虑采用股票股利等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二)现金分红的期间间隔和比例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
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5%。
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在实际分红时根据具体所处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形确定。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 3 项规定处理。
(三)利润分配条件
1、现金分红的条件: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募集资金项目除外)时,公司当年可不进行现金分红。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
(4)实施现金利润分配后,公司的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需要。
2、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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