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2-30
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经营交易事项决策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控制公司经营风险,使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经营交易事项”,包括除公司(含公司控股子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一)购买资产;
(二)出售资产;
(三)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四)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签订许可协议;
(十二)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三条 除本制度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外,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四条 除本制度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外,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涉及的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按照第四条的规定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公司发生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不涉及对价支付、不附有任何义务的交易;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或者第(六)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
第六条 公司进行任何非日常经营交易事项,所涉及的交易标的按照第三条所规定的计算标准计算,任何一项标准均未达到 3%的,由董事长审批决定;任何一项标准达到或超过 3%,且所有计算标准均未达到 50%的,由董事会审批决定。
第七条 公司进行任何非日常经营交易事项,所涉及的交易标的按照第三条所规定的计算标准计算,任何一项标准达到或超过 50%的,或者一年内购买或出售资产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总额 30%的,应由董事会讨论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第八条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本制度第二条第(三)项、第(四)项以外的各项中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的指标中较高者计算决策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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