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力索具: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巨力索具资讯
2019-04-18 17:2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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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9-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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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国浩京证字[2019]第0122号
致: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所律师接受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出席了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中形成的相关文件的原件或影印件,以及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中形成的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所有议题及议案,以及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程、议案等文件资料。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大会规则》的要求,对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公告资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主体与召集方式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召开。

公司董事会于2019年3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上刊登了《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以下简称“《董事会公告》”),提议召开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议案将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年度股东大会通知》”)也于2019年3月28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上。

根据《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议时间、地点、会议期限、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会议出席对象、出席会议的股东登记办法、网络投票的方法等,通知载明了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该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时间、召集方式及会议通知中的内容符合《公司法》、《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实际召开情况

1、本所律师证实: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符合《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本所律师证实: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杨建忠先生主持,该等行为符合《公
司法》、《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公司的7名董事、3名监事,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会议。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召开情况及人员出席情况符合《公司法》、《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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